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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速路”收高速费实属侵权
释义
    “就因为堵车,原本应该两个小时的路程,却走了5个小时,要办的业务都给耽误了,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但不赔偿,反而照收通行费,这样做对消费者来说真是太不公平了!”市民马先生提起国庆节当天在京津高速路被堵车的事儿时,心里仍是耿耿于怀。碰巧,当天在同一路段的记者也和马先生一样遭遇了大堵车。
    那么,当高速路变成低速路甚至变成“停车场”时,高速收费却依然不变,这是否侵权呢?
    北京市民
    48公里路程走3个小时还收“高速”费
    家住朝阳区的马先生说,今年国庆节当天,因为要办一项重要业务,与天津开发区的朋友约好下午4点见面,当天中午11点半,他从东三环国贸附近驾车出发,通过东五环收费口上了京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路口时,没有人也没有任何指示牌提醒他路上堵车严重。上路一开始还比较顺,可一进入路段时,他突然发现前面出现了堵车。当时他以为前面出车祸了。
    随着车龙越堵越长,所有车辆只好不断地停停走走,很长时间才能向前挪上几米。直到下午近两点,他才到了永乐站收费处,当时他从出发开始总行驶里程为48公里,却走了近3个小时。
    一路上马先生并没有发现有什么车祸,只听说好像是因为有雾的原因引发的堵车。马先生感到十分不理解:由于高速公路自身的原因,造成这么严重的堵车,耽误了大量的通行时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仍然在终点处收费,弄得收费站前又堵起了长长的车龙。他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花这么多钱跑高速路,就是为了享受高速公路提供的快速高效服务,可由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原因,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对方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至少不应该再收取“高速”通行费。
    记者
    高速路堵车为何不在入口处告知?
    10月1日当天,记者正巧也在京津高速路上遇到了堵车情况,除了时间不同,其他遭遇和马先生基本雷同。堵车期间,记者也在车中拍摄了现场的一些画面。
    当天记者和朋友约好去天津游玩,并计划好中午赶到天津吃饭。上午9点40分左右,记者和朋友开车从通州区出发,上了京津高速后没过多久就遇到了大堵车,开始也以为是有事故,可最后直到中午12点钟到达永乐收费站时也没有看到一起事故。
    此时,高速路上已经堵得“一望无际”,也有因为堵车烦躁想看个究竟的人下车来四处转悠,或去收费站附近“打探”,但因为所有的车辆都在制动状态中,还在磨蹭前行,所以一方面为了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堵塞,记者没敢下车打探消息。下车的人在议论堵车原因,有的说是已经堵了一夜、也有说是因为当天有雾的原因、还有人说是司机因为道路不畅通不想交高额的高速路费而与收费员发生纠纷导致堵车……
    记者并不清楚哪一种原因才是当天堵车的根本原因,或许都不是。但是,记者和同车的朋友都有同感:如果因为突发交通事故,或者天气起雾、降雨,下雪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堵车,是可以理解的。可当天自己上高速到堵车,没有任何人提前告知这条路上发生了堵车,也没有限制车辆上路。那么,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不是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呢?
    律师
    公路管理者应为缺斤短两的服务买单
    有市民提出,当高速路出现堵车时,过路费用应该减免,当堵车严重、给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害的话,作为服务部门的高速公路不但不应该收费,还应赔偿人民的损失。
    马*秋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的收费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另一种是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无论哪种收费方式,司机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花了钱就应该享受高速带来的服务。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高速公路堵车是属于上述规定的“等”情况之列的,在高速公路堵车时,管理者应当尽限速、警示的义务,但是该条例未对是否减免收费作出规定。
    据报道,江苏于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实施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第2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这只是对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情况的规定,但是对于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因高速公路方面原因达不到最低时速是否减免收费的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高速公路如果达不到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的效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违反了双方之间实际成立的高速公路服务使用合同,也违反了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义务,高速公路也就成为免费通行的普通国道,这也像供暖企业达不到承诺的供暖温度一样,也是一种缺斤短两,所以理应按照免费的普通国道让车辆通行。马律师还指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尊重行车人的知情权,及时、有效地通告路况。(记者博*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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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