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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
释义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即是说,在一般侵权行为中,“无过错则无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并以过错为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范围的依据,表现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时,以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共同侵权时,以过错程度确实责任范围;第三人有过错时,侵害人可以依法抗辩。
    2、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侵权。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侵权。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
    (6)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
    对于无过错原则,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应是过错推定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时,法律推定其存在过错。因此,在适用无过错原则时,实行的是证据倒置原则,即只能由侵害人自己来证明无过错。但若其能证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时,法律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有三种情形:
    (1)《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55条也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如铁路运输部门对旅客承担的因他人行为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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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