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商标侵权司法解释 |
释义 | 网络商标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域名纠纷多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划清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认定侵权要依法,不能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处理。 《若干解释》第1条第(三)项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涉及网络域名和电子商务的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应当注意不是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网络域名,并在该网页上提供了相关信息,就构成商标侵权。此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还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只有具备前述条件,同时还要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认的,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掌握此条规定,应当把握:一是要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二是要有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所谓相关商品交易,即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交易;三是存在造成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后果。 通过对以上这三种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有了九种具体行为标准:《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七种;《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两种;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对这九种行为,都应当依法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实际中,我们不能利用网络途径来做出一些侵犯商标的违法行为。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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