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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
释义
    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
    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
    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本条所规定的撤销权的主体问题,在理解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被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受损害方单方享有撤销权。另一种见解认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中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在显失公平的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
    我们以为,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指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人是哪一方当事人,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外国立法和理论上的通说来看,但就合同撤销权人而言,《合同法》第54条不应作出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而应在指出合同可撤销原因后,分别规定或一并规定合同撤销权人为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即可。
    所以享有撤销权的应只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在重大误解合同中之误解方、在显失公平场合中之受到重大不利之方、在欺诈胁迫合同中之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在乘人之危情形下之处于危难境地之方。而相对一方则无撤销权,不仅其自己为欺诈或胁迫时,不得以之为理由撤销受损害方所为之意思表示,而且,在因第三方之欺诈、胁迫而使受害方为意思表示时,即使相对方为善意,相对方也不得撤销。此外,因撤销权之专属性,故通常情况下,撤销权之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显然,在合同存在代理人的情形下,合同的撤销权仍然只能归属于被代理人,即本人,此乃代理行为的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之缘由,虽然代理人不是撤销权人,但撤销权的行使,可由代理人为之。不过,代理权原则上不及于撤销权,委托代理人若要代理本人行使撤销权,则须再取得本人之授权方可。
    不予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企业可以选择的权力,但是在使用撤销权的时候要注意使用的期限是怎样的,不能随便使用。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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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