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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
释义
    一、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
    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前文中列出的法律条文里,可以得知,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个别清偿是无效的。就算已经付款,也是会被追回并且最终列入破产财产的。企业破产清算事关重大,小编建议您登录法律咨询网主页,联系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给您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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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