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中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意义和行使 |
释义 |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意义 1、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注意,债权人并不等于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简单的说,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法律咨询网将会对两者给以更为通俗易懂的解释: (1)、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2)、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2、债权人会议的实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在性质上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本质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一个临时的集会活动。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参与破产程序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咨询网小编建议事先详细咨询律师或请代理律师,这样能很好处理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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