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在不少地区,男方在结婚之前会赠送一些财物给女方,那么对于这个赠送的财物,是否可以认定为结婚彩礼,而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返还呢?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有疑问。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结婚彩礼怎么认定,而返还彩礼的条件又有哪些。 一、彩礼的认定是怎样的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2、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要求返还彩礼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2、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关于结婚彩礼认定的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宜被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财物,还请各位注意。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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