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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规定侵权财产间接损失是否赔偿
释义
    其实就比如在很多的名誉侵权案件当中,都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或是间接的财产损失的,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为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值作为参考,可是大多数的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都要求侵权人必须要赔偿给自己造成的间接损失。那么,在我国规定侵权财产间接损失是否赔偿?
    一、在我国规定侵权财产间接损失是否赔偿?
    由于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的赔偿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则。也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因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侵权责任法不仅是权利保护法,同时也是合理划定人们行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对侵权人要求过重,则会影响其行为自由,有违利益平衡的原则,阻碍社会的发展,对间接损失应当采取可预见性标准予以限制。
    二、财产权包括的内容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一)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二)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三、财产权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2] 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当中没有明确侵权财产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的这个问题,只是在国家赔偿法当中有提到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不予赔偿的,所以目前在侵权财产当中的间接损失问题我国的司法界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还是需要法庭结合侵权财产的具体案件来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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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