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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巨大
释义
    一、广东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巨大
    《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广东地区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公私财物有毁坏行为的,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一般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会认定构成犯罪,即使被毁坏的财物数额很大。但要是在故意的情况下有毁坏财物的行为,则在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之后,一般规定的是5000元,那么就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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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