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旬老人闹离婚,再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
释义 | 【事件经过】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87岁老人状告再婚妻子要求离婚的官司。老林已经87岁高龄,他原本是一名老教师,丧偶多年之后,与吴女士在厦门登记结婚,可是近来妻子竟想要分其财产。 八旬老人闹离婚,据老林说,几年前他被查出患癌后,生病治疗期间,再婚妻子要求老林写一份有利于妻子的财产处分遗嘱,但老林拒绝了。 更让老林寒心的是,妻子为防止他去办理公证遗嘱,怕他将遗产公证给子女,不仅扣留了他所有的身份证件,而且扣留了他的工资卡和5张银行存款单。因此,老林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吴女士答辩说,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林的离婚诉求,不过判决支持了老林的其余诉求,要求吴女士返还老林被控制的证件、工资卡及5张存款单。 再婚者一方因病或者意外去世后,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遗产分割问题。法官认为,为了避免日后的纷争,再婚者可以在再婚之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才能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产生。 【法律解读】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配: 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离异时候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时候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具体规定为: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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