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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规定如何?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规定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内务部办公厅:1957年2月27日(57)内城群第146号函收悉。对解决来信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法令,现就我们的初步考虑,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1、死亡人(包括孤老残废)的遗产,如无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公告适当期限,由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利。同时也可以公告其他合法权利人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权利,该项遗产即可收归国有。
    2、死者如有遗嘱的,应从其遗嘱;如无遗嘱,其遗产应由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如继承人仅一人又因犯罪在押,可告知在押的继承人委托亲友代为管理,或由他委托公家的相应机关(如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区、乡人民委员会)代管。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遗嘱有如下几种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情形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属有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无效遗嘱的种类介绍。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遗嘱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等。订立遗嘱一般需要一定的见证人在场,以此来证明遗嘱的效力。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紧急的情况,如果紧急情况消失了,口头遗嘱应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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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