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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上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
释义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监护人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当今社会很多问题会涉及到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不仅要保证他的安全,同样也有着代替他行使一些权力与义务。法律上对于监护人有着一些要求,那么我们需要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呢。
    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监护人分为三种: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
    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有规定“撤销监护权人资格”的条款,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务中,“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字眼都比较笼统模糊,甚至到法院起诉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主体的困难,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也极其谨慎。
    但现实中的一个个案件又急需解决,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民法总则》在修订过程中将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概括吸收,提炼上升为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将监护人资格的进入、退出、有条件地再次进入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民法总则部分,再配以具体实施细则的文件(如前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将制度落地生根,使监护权部分内容更加丰富完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让撤销监护权资格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更加容易落到实处。
    在《民法总则》有了撤销监护权这一指导性原则的情况下,下面的措施实施起来也就更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向。
    1、“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根据《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2、“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意见》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怎样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将其概括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意见》第三十八条将其进一步细化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这样规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同时,《意见》也对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对部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未成年人并不是他们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关起门来任凭处置,他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也享有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保障。如果他们的父母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那么国家机关在追究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知道监护人是分为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对于未成年来说,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然后根据亲属关系依次都有担当监护人的义务。而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特殊情况,监护人的认定都是需要根据法律来规定的,这就需要一些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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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