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人? |
释义 | 一、新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哪些请看下监护人会被撤销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只有前一顺位的监护人没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现没有其他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才会由后一顺位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行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有一个小节专门讲了监护,其中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人选范围、监护责任及撤销情形等。像未成年人的话,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双双去世的,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等都可以当法定监护人。虽然孩子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但是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还是应该尊重其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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