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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给妻子借款27万元,夫妻财产是否应该共享
释义
    【事件经过】
    这不是一场家庭闹剧,而是前不久广安市岳池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近年来,AA制逐渐成为不少年轻家庭追求的生活方式。然而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财产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如何认定夫妻间的借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起诉对方?
    丈夫向妻子借款27万元
    2012年,孙-红与赵-刚经过短暂的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赵-刚以其父母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孙-红提出借款27万元。随后,孙-红将自己婚前所有、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某房屋以29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其中2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赵-刚账户。
    赵-刚向孙-红出具的借条载明:孙-红把自己婚前单独购买的某房产卖掉借给赵-刚用于赵-刚的父母做正当生意。今赵-刚向孙-红借款27万元,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不还按1%的违约金计算。
    借款到期后,孙-红多次催促赵-刚还钱未果,随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刚及时偿还借款27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但赵-刚一方认为,他与孙-红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经济为共同体,况且孙-红没有工作,家庭生活等一切开支完全依赖赵-刚一人。借款时,赵-刚的确向孙-红出具了借条,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这两年的家庭开支,现在孙-红要求归还此款,于法无据。
    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庭审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夫妻间的债务可以成立。孙-红和赵-刚虽然是夫妻,但实行AA制生活,并书面约定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夫妻分别财产制成立。同时,出借款项是孙-红个人的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孙-红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官表示,孙-红与赵-刚的借款行为真实、合法,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形式,不因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混同,故其借贷关系成立。赵-刚应按借条上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岳池县法院判决赵-刚偿还孙-红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能证明财产归属法院就应当支持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别约定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俗称的AA制。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AA制生活,并作出了书面约定,那么夫妻两人在经济上就处于独立关系,不能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因此,对于AA制家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夫妻一方是可以起诉对方的。
    是不是只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才能起诉对方呢?只要能证明争议财产属个人所有,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照样能起诉对方。相较于AA制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经济不独立,很难证明争议标的属个人财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夫妻一方的诉讼请求。但关键还是看财产归属,一旦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法院就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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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