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出席法庭作证,应被扣除奖金吗 |
释义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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