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一、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 所谓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 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产品一旦发生一些缺陷,会对人们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于存在着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人员需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不能够仅仅以弥补损失为限,还需要进行额外的钱财的惩罚,这和一般性的填满损失补偿性的赔偿措施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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