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一些难题 |
释义 |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双方经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方面。出现财产分割纠纷的原因在于不能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中是分割财产的关键。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之分。本文只就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时的一些难题作详细介绍 1、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次性费用,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赠与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时的一些难题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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