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记处离婚吗 |
释义 | 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记处离婚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当事人遭遇家暴却没有证据,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只是没有证据法官可能不会判决夫妻离婚,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可以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行起诉,第二次起诉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往往都会判决离婚的。 遭遇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1、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2、向妇联投诉;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3、向居委会反映;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夫妻双方在出现了家庭暴力之后,双方都想离婚的话可以在婚姻登记处自愿进行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因为离婚事宜发生纠纷的话,就可以在法院进行离婚,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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