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第十四条【法人资格】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法释〔2OO3〕11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