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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的条件
释义
    《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第十四条【法人资格】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法释〔2OO3〕11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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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