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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指哪些
释义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指哪些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对于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受理机关为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是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受理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受理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的前置情形
    行政复议的前置情形主要包括:
    1.对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当事人需要先向这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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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