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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以实际营利为强迫卖淫罪既遂或未遂的标准?
释义
    一、案情简介
    11月24日16时许,小丽、小芬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小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小段、在逃小艳在某县文化宫前,以何某某、赵某、陈某某三人无故看她们为借口,对三人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何某某等三人怕被继续殴打,同意了小丽等人的要求,并被带至县城一旅馆,小丽等人认真看守三名被害人并积极寻找嫖客。次日,赵某乘小丽等人不注意逃脱后向警方报案,后何某某、陈某某陆续逃脱并向警方报案。2014年1月18日下午,小丽、小芬、小段三人以同样方式强迫李某某卖淫,并将其带至某县粮贸宾馆304房间看守并寻找嫖客。20日10时许,被告人小丽、小芬、小段被民警查获。
    二、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因没有实际营利而不够成强迫卖淫既遂,一种观点认为强迫卖淫罪不能以是否营利作为既遂或未遂的标准,应认定为强迫卖淫既遂。法律网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法律网小编说法
    事实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然强迫卖淫的行为人,绝大多数主观上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确实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强迫他人卖淫行为,因此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才构成本罪,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符合构成本罪的实质要件。《刑法》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它并没有规定该罪必须以营利为构成要件,这有利于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也有利于防止犯罪行为人利用“以营利为目的”来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本案中小丽、小芬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控制未成年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卖淫,被害人在暴力胁迫下同意卖淫,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害人是否卖淫让其获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既遂。
    四、法院审判
    经两审终审,法院最终以小丽和小芬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认定小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小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小段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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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