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判决书 |
释义 |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法定代表人皮埃尔•格罗(PIERRE•GRO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内特里公司)与被告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被告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梦娇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07年12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内特里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于1925年2月11日在法国登记成立。原告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有“梦特娇”(见图示1)、“MONTAGUT+花图形”(见图示2)、“花图形”(见图示3)商标共31件。其中,1986年6月30日,原告的“MONTAGUT+花图形”商标(第253489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袜子、围巾、手套”;1991年12月30日,原告的“梦特娇”文字商标(第577537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鞋、帽、头饰”;1995年11月28日,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第795657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腰带、服装带”。上述商标专有权均在有效期内。上述商标经原告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MONTAGUT+花图形”、“梦特娇”、“花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4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MONTAGUT+花图形”、“梦特娇”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梦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上及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原告的“花图形”标识、“MONTAGUT”及“梦特娇干洗”字样,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被告还在公司网站、加盟店牌匾等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法国梦特娇干洗”、“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法国梦特娇干洗连锁”、“源自法国洗衣连锁”、“源自法国、服务中国”、“浪漫的法式高档洗衣”等宣传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权利证据 1、3份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续展公告。证明原告是注册商标“梦特娇”(第577537号)、“MONTAGUT+花图形”(第253489号)、“花图形”(第795657号)的权利人; 2、上述3个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共78份。证明系争3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时间、范围及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二、侵权证据 1、被告及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决。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 2、5份公证书、域名查询结果、被告公司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及虚假宣传语。 三、赔偿证据 1、被告网站及加盟手册上加盟店的数量和加盟费收费标准。 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发票等。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上海梦娇公司辩称:1、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从未使用原告的“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商标,www.mtg1890.com、www.sh-evt.com网站的所有人是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该网站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诉称的洗衣店牌匾、说明标识上使用“梦特娇”的行为系各洗衣店的行为,也与被告无关。此外,被告从未发送过原告所诉称的宣传资料。原告的商标是注册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并没有注册在洗衣类服务上。原告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被告没有将原告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其次,系争网站与宣传资料属于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与被告无关。而且,使用“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源自法国洗衣连锁”、“浪漫的法式高档洗衣”以及“源自法国 服务中国”等宣传语也属于正常的描述性使用,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一家于1925年2月1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原告在中国享有“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 “MONTAGUT+花图形”的注册号为第253489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袜子、围巾、手套,有效期限自1986年6月30日至1996年6月29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注册号为第577537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鞋、帽、头饰,有效期限自1991年12月30日至2001年12月29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注册商标“花图形”的注册号为第795657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腰带、服装带,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此外,在中国,原告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标识在其他商品类别上也进行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设立,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威灵顿街122-126号威皇商业大厦2楼E室,董事为陈达考。2007年3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判令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立即向公司注册处注销以FRANCE MONTAGUT LAUNDRY INT’L GROUP CO.,LIMITED及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字作为其公司或经营名称的注册登记”。被告上海梦娇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股东为陈达考、朱将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 原告对3个注册商标投入大量广告,进行过广泛的宣传。在法国,“MONTAGUT”及“花图形”商标最早在1940年4月6日的法国杂志上进行过广告宣传,后于1967年在《ELLE》时尚杂志上做过广告宣传。 在中国境内,原告自1991年起持续在中国各大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对“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 、“花图形”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各大电视台;《中国服饰报》、《世界服装之苑》、《时尚》、《上海信息报》、《北京晚报》等报刊、杂志。这些媒体宣传报道也可以显示,原告的“梦特娇”服饰在全国范围的许多商场均有销售。 原告的3个注册商标曾受到过行政和司法保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5次在商标争议裁定中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述行政裁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59个工商局针对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针对侵犯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过刑事和民事判决;2006年4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梦特娇”(第577537号)和“MONTAGUT+花图形”(第253489号)为驰名商标。 原告于2005年10月10日、2007年6月30日和2007年9月21日分别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www.mtg1890.com网站上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委托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http://mail.163.com网站上用户名为“bingyan112”的邮箱中的邮件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于2007年12月12日委托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http://www.sh-evt.com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上述公证机关出具的(2005)京二证字第32173号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5152号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9046号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9047号公证书和(2007)京国证民字第12146号公证书载明:1、www.mtg1890.com网站上有“梦特娇干洗”、“梦特娇洗衣”、“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加盟梦特娇”、“FR.MONTAGUT”及一个六瓣花图形、“法国梦特娇干洗”、“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法国梦特娇干洗连锁”等字样,还有“浪漫的法式高档洗衣”、“源自法国 服务中国”等广告宣传语,该网站上的“加盟店展示”一栏中有全国各加盟店的实景图,从这些实景图上可以看到各地洗衣加盟店的牌匾上均有“梦特娇干洗”、“FR.MONTAGUT”字样及花图形标志;2、在bingyan112@163.com的电子邮箱中,存有一份来自 evt@sh-evt.com的电子邮件,该电邮的附件是《法国梦特娇国际洗衣连锁加盟公司服务介绍》及《法国梦特娇干洗连锁加盟方案》等材料,该材料上有“法国梦特娇”、“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 中国总部: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热线:021-66081655” 等字样及六瓣花图形;3、在www.sh-evt.com的网站上也有“法国梦特娇干洗”字样及六瓣花图形。 另外,原告提交的一份宣传册的封面上印有“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FR.MONTAGUT”及六瓣花图形,封底上印有“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 中国总部: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热线:021-66081655,网址:www.mtg1890.com”,该宣传册中印有“法国梦特娇干洗”、“FR.MONTAGUT”及六瓣花图形。 另查明,www.sh-evt.com网站的所有人是被告。www.mtg1890.com网站域名注册人是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在www.mtg1890.com网站的首页下方明确标有网站的联系电话(加盟热线)为021-66081655;在该网站首页的左侧公告栏内,有关于宣传加盟梦特娇干洗店优势的公告,其落款处标注的发布人为被告;该网站商务通的聊天界面显示,上网用户与其联系的电话为021-66081655;被告亦当庭自认确实使用过该网站上的联系电话;该网站公布的设计部邮箱为evt@sh-evt.com;通过evt@sh-evt.com网站服务器发出的电子邮件中的加盟方案上明确标注,被告是“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的中国总部,其对应网站为www.mtg1890.com;该网站及宣传资料上载有“VIP贵宾卡”及“员工卡”图案,在卡片右下角标注了被告的企业名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网站的“公司简介”栏目中介绍“梦特娇洗衣公司......与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强联手,启动中国市场”,在“加盟优势”栏目中介绍“梦特娇(MONTAGUT)是梦特娇洗衣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授权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的业务......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现场登陆网站www.mtg1890.com进行查看,查看的结果为在该网站的首页下方有“版权所有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字样,双方对查看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差旅费发票共计人民币59931.6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权利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等89份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的前提下,本院综合审查原告的相关证据并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被告是否是系争网站www.mtg1890.com的实际经营者,本案系争的宣传资料是否出自被告?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三、关于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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