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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女儿房子反悔,父母成被告
释义
    夫妻离婚,双方协议将房子赠送给女儿。眼看房子要变更登记,父亲却反悔了。近日,这对夫妻的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女儿的诉求。
    22岁的张丽华是本案的原告,她的父亲张力和母亲赵琳一同成为被告。
    原来,2年前,张力和赵琳在民政部门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有一套房屋,虽然“两证”登记在赵琳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是,夫妻俩就这套房屋作出约定:两人自愿放弃房屋的产权,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并协助过户到张丽华名下。
    谁知,张力和赵琳离婚后,赵琳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女儿,但前夫张力却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合同,不愿协助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几番交涉未果,女儿张丽华将父亲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协助办理过户。
    近日,青山法院审理此案。法官庭前邀约双方调解。法官说,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些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本案中,张力夫妻的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时,一方将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为一种帮助和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张力赠与女儿房屋,离婚后又反悔,是不能撤销的。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说,本案讼争房产是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他们房产的赠与,是双方的共同处分行为。这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在离婚协议仍然有效,母亲一方没有同意撤销赠与的情况下,父亲单方撤销赠与,显然于法无据,也有违诚信原则。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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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