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八种情形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在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在被追认前; 3.债务人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平的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的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些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其财产或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些规定确保了撤销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和范围限制,以防止滥用撤销权的情况发生。 你还知道哪些与债权人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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