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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释义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是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产生留置效力,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过程。这一权利的产生并非随意,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必须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债权成立之合同关系的。若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需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合法占有
    1.合法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其占有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且该动产与债权之间需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只有在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成立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虽然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无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
    3.当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也是留置权适用范围的一个限制。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边界,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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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