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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位之争提示尽快出台《物权法》细则
释义
    车位纠纷在各地层出不穷,上周五,雍景湾开发商转让停车位使用权,遭到业主反对,理由是招商地产所谓的租赁车位70年,实际上是变相买卖车位。日前,该小区近20名业主到招商街道办维稳中心信访,最后街道办介入,要求开发商暂停办理车位有偿协议签约。
    汽车保有量逐年飙升,却带来《物权法》实施5年之后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物权法》在轻松解决许多物业纠纷和产权纠纷时,却对“车位之争”愈发暴露出无力感和迷茫感,倒逼出业主的集中维权和行政介入,纠纷才得以平息。这是十分令人费解的事情,《物权法》之于停车位,究竟有何问题?
    车位之争在全国都很常见,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导致车位之争愈演愈烈,一个看似平常的问题,逐渐成为难以打开的死结,造成死结的,便是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该属何人?开发商、小区业主、律师、相关政府部门,各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车位之争的硝烟由此一直弥漫在小区中。
    车位之争的表面原因,是因开发商和业主对于停车位产权、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存在意见上的致命分歧。实质上,此类纠纷之所以频发,不可回避的关键因素是法律法规界定的清晰度。
    按《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又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车位,究竟具体哪部分产权、使用权分属于开发商或业主?哪部分无产权,又该如何处理?二是开发商对自己投资的地下工程有权转让、租赁。那又如何确保所谓业主的产权和使用权?
    规定如此之简单、概括、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甚至互相打架以及维护开发商利益的明显倾向性,无怪乎开发商总是对停车位的处置如此强势和罔顾业主利益。而因其解读空间和弹性十分之大,也导致各方甚至每个律师都作出截然不同的解释。
    车位之争所引发的不仅仅是业主们物权意识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它在提醒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关于物权法的各项司法解释。因此,对小区车位产权、使用权作清晰界定,或对《物权法》第74条进行规范的解释,在车位纠纷频发的当前,显示出迫切的必要性。因为,法律不应是一纸空文,更不应成为破坏开发商和业主利益天平的推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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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