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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
释义 一、企业破产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破产后有债务抵押的,抵押物并不是破产财产,所以抵押部分是优先受偿的。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二、企业破产抵押物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企业破产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主席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
    ③向主管人提出别除请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管理人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向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尼单位的债权只要是符合以上的规定,并通过以上的程序来行使,一定会获得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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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