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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到期是否享有抵押权
释义 一、抵押到期是否享有抵押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三、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抵押到期是否享有抵押权的内容。如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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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