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包括的内容 |
释义 |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法。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成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二、海上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给予保险的财产、责任或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很广,主要有船舶、货物以及其它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和利益。 (三)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InsuredValue)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在实际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正确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困难的,无论是对设备异常复杂、国际市场价值变动不定的现代船舶,还是对品种繁多、运杂费不易准确计算的货物来说,都是如此,所以通常都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来议定约束双方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SumInsured)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数额。其约定应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如此金额与保险价值一致即为全额保险。如果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这种保险叫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应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自行负责,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InsuranceLiability)指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只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ExcludedLiability)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风险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海商法》第242条、243条和244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货物、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除外责任。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InsurancePeriod)又称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保险期限。它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 (七)保险费 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合同的对价。双方当事人关于保险费条款必须达成一致,合同方能成立,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险人拒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仍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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