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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票据越权代理问题责任分配问题
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越权代理往往表现为增加票据金额,以及提前到期日,记载被代理人不方便的付款地等增加被代理人票据义务的代理行为。
    越权代理所产生的责任分配有以下几种学说:(1)金额责任说。该说认为,越权代理人应对票据记载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同时本人应对代理人代理权限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责任。该说无疑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有助于维护票据权利,但显然对越权代理人要求过严,有失公平。(2)本人无责任说。该说主张本人可以因为代理人越权行为的发生而免除一切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应就票据金额全部负票据上责任。本人无责任说从票据债务不可分原则及票据的文义性出发,让本人免除票据上责任,这种观点从理论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削弱了票据的清偿力,违背了票据法保护流通的宗旨,因此被多数学者和立法所否定。(3)越权部分说,该说认为应划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范围。本人应就其授权部分承担责任,而越权代理人应就越权部分负责。越权部分说明确分割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较前两种学说更为合理,但是对持票人不利。因为按照该说,持票人必须向双方行使票据权利,程序不便。此外,由于在其他票据事项的越权代理中,有关"越权部分"实难划清,当事人举证困难,故在票据金额越权代理之外采用越权部分说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
    在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方面,由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责任最为合适。执票人可以就全部票据金额选择向本人或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只有履行了票据清偿义务的本人或越权代理人才有权依据票据法和一般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按其应负担的责任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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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