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国家财产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
释义 | 在实践中,盗窃国家财产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盗窃国家财产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国家财产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盗窃国家财产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您已经了解了盗窃国家财产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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