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为“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的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同时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公共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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