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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流程
释义
    一、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流程
    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理论界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千差万别,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也是莫衷一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与劳动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系,我认为主要看以下三个要素,如果这三个要素都具备,那么就能够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接受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二是,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如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等。
    2、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3、劳动者因为付出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因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实物性质的工资支付,也包括其它非物质回报。
    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在该规定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的一种劳动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某一时间段的劳动关系状态。暂且不提双重劳动关系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的问题,一个劳动者,在不同时间段也可能与两个甚至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是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间段与某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另一个时间段可能已经与这个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在具体的劳动仲裁实务中,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中,除非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明确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如甲1998年-2001年在乙单位工作,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1年甲发生工伤,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2002年甲为了自己申报工伤,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就应该明确确认的是1998年-2001年自己与乙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因为,2002年甲可能已经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然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混乱。
    三、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在进入人民法院这一法律审判程序中,案由就是确认之诉。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不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理论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是一样的,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需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对一种事实的确认,并不涉及双方实体上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不适用时效制度。
    四、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举证责任问题,原来仅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有原则性规定,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后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到第二十二条又有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对接性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统一适用一个证据规则。具体到实务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涉及到劳动者的档案、工资支付凭证这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文中列举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另外,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仲裁的时候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但是像档案、工资支付凭证是可以要求劳动单位提供的,另外劳动仲裁是时效的争议的。
    
    二、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存续关系做确定。一般劳动合同、劳动花名册、工作证都可以认定为这种关系的建立,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以上文件证实有效,我国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都会予以支持的。
    三、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即当事人可以不聘请律师,是否请律师取决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经济条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劳动仲裁是可以不需要律师,对于争议数额较大的、存在争议的,而且又需要调查的,如果当事人不太熟悉流程的,那么可以找一个律师帮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流程的相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是会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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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