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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者投诉汽车使用功能与说明书不符
释义
    消费者沈先生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中华俊捷轿车。沈先生发现用户手册注明天窗带遥控关闭功能,但实际使用中没有该功能。消费者与该公司交涉,对方同意赠送一次汽车保养,消费者不接受要求解决问题。
    普陀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某公司称用户手册是印刷错误,厂方提供过来就是这样的。但某公司又提供不出厂方或该公司关于该问题对外的说明情况。我委认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某公司应该为消费者恢复车辆的该功能。同时某公司可以找厂方反映来解决该问题。最终在我委的协调下,某公司同意免费为消费者安装车辆天窗的遥控关闭功能。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也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应当与产品说明中的许诺相一致,据此,某公司对于标的轿车不具备说明书中陈述的天窗带遥控关闭功能一事应当承担责任。除了汽车投诉以外,我们在处理助动车以及其他商品的投诉中也发现有说明书记载错误的情况。经营者应当明确说明书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印制前一定要字字句句斟酌审核。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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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