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释义 </script>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发时间1998-4-14
    【标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1998-04-14
    【实施日期】1998-04-14
    【有效性】有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14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责任编辑:伶俐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0: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