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改病历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众所周知,病历是决定医疗官司胜败的关键证据,而医方败诉则意味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许多医生在预感到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经常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改病历。 虽然修改病历有可能使医方避免败诉,但是,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修改病历,有可能引发一场原本没有必要的医疗官司,也有可能使原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被法院推定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可能因此被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会引爆一起伤医、弑医事件。详述如下: 一、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当前我国医患关系实际上已经逐渐由信任关系走向对立关系。表面上看似风平浪静,而实际上,只要发生点问题,哪怕是误解,都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演变成不可收拾的大事件。这是医患关系撕裂的表现。双方互不信任,互相猜忌,必然导致无法通过沟通、和解这种高效而又便捷的方式解决误解、问题,反而还会因为这种不信任和猜忌,使原本很小的误解或者问题扩大、恶化。而修改病历,最经常被患方视为医方不负责任,加剧双方猜忌,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以笔者近期处理的两起医疗纠纷案件为例。两起案件的患者都是已近八十高龄的老人家,患者自身都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原本家属都能够明白患者所患疾病之严重性,也能够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尤其是手术,基本上都已经做了最为糟糕的准备。两起案件都是患者在住院期间病情恶化,家属都是在患者濒临死亡之际就主动要求出院,并迅速火化了尸体。患者家属虽然对医方的有些做法存在不同的看法(并向医生或者医疗机构提出),但一开始仍然较为尊重医生和信任医疗机构,但是,在他们复制病历之后,发现病历中多处被动了手脚,两起案件都出现医嘱单中增加了原本没有使用过的药物(患者家属陈述诊疗过程中未使用,住院费用清单中也未见该药物),甚至有一起案件还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 当患者家属发现病历被修改之后,在当前医疗现状下,无论如何,他们都很难再信任和尊重医生和医疗机构,反而,他们会穷尽一切力量进行维权,哪怕投入的维权成本高于维权的经济收益。这里尤其需要引起医护人员重视的是,当患者家属不关注维权的经济收益时,他们一定会穷尽一切可能的方式,以期让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惩罚。而相对于经济赔偿而言,后两者对于医护人员的杀伤力明显更为强大,尤其是当前法律科以医护人员较高的法定义务,再加上维稳的政治考量,医护人员随时都有可能被舍弃,成为医患矛盾的牺牲者。 简而言之,这两起案件,原本因为患者均属高龄群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即便医疗机构承担全责,数额也不会超过十万元,更何况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肯定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患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从民事赔偿角度而言,其实对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个人而言,都不算不能承担的事情。而恰恰是因为医护人员采取了修改病历,事后又极力推卸责任的做法,才加剧患者的怒气,宁愿投入高额经济成本进行维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笔者认为,在类似的案件中,修改病历是最愚蠢的事情,到最后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而且还可能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两起案件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控诉,要求处罚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 二、被推定承担全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因病历问题所致败诉大概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丢失、隐匿、销毁、拒绝提供病历;二是伪造、篡改病历;三是病历书写不规范。 在第一种类型中,医疗机构未提供病历(包括丢失、隐匿、销毁等情形),此必然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医患双方讼争的医疗侵权要件事实进行鉴定分析,这将会导致医疗机构全面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第二种类型中,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的病历一般会被排除作为鉴定的检材。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法院认定为是伪造、篡改的病历被排除鉴定检材范围后,如果不会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即鉴定机构仍然可以根据其余病历对医患双方讼争的医疗侵权要件事实作出鉴定意见的,则法院一般会参照鉴定意见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是伪造、篡改的病历被排除作为鉴定检材后,会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则法院会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责。 在第三种类型中,医疗机构因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法院在移送鉴定前,同样需要和对待伪造、篡改的病历一样,通过证据规则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对书写不规范的病历能否作为鉴定检材以及是否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判断,如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则参照最终的鉴定意见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 假如因事后修改病历而实质性影响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的,则医方会被推定承担全责。此时法院根本不会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往往是主要因素)。也就是说,有可能一个案件,原本医疗机构只需要承担10%的责任,因为修改病历,却可能被判承担100%的责任。所以,改病历,并不一定总能使医方避免承担责任,反而有可能导致医方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从概率论的角度出发,你不能选择患者,即便修改病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功概率是99%,你也要考虑可能你可以承受得住那99%的责任,却不一定能够承受得起这1%的责任,更何况,作为专业的医疗律师,可以有多种方式找到修改病历的破绽,你是否能够确保你所修改之事不被发现? 三、被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也就是说,如果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轻则可能被警告,重则可能被吊销医师执照,这孰轻孰重,应该慎重考虑。 在电视剧《心术》中,孙思邈医生因为事后修改病历而导致院方败诉。其辩解“真正的好医生是要快速、准确的判断及给予处理,而不是仅仅写好病历。”这一句话某种程度上就是大多数医护人员的心声。不可否认,在我国当前的医疗实践中,医生固然承受了太多的工作压力,也因此,笔者可以谅解某些事后修补病历的行为,比如补签字、补开检查单(瑕疵行为),但是,笔者不能谅解哪些无中生有或者刻意伪造的修改病历的行为,因为这种造假行为不仅为法律所命令禁止,而且也有悖医生的职业道德。此外,该行为还有可能直接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是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惩罚。 这就是为什么我反对医生修改病历! (原标题:医生,我为什么反对你们改病历!) 引用法条: [1]《心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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