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婚、再婚的财产分配 |
释义 |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关系。 二、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复婚父母财产的分配 对于遗产,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再婚之后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进行继承。如果对方子女对老人进行了赡养的话,可以依照《继承法》分得部分财产。对于父母婚后的财产,首先要在父母之间进行一次划分,在划分之后划归于过世方一方的财产再由未过世的父亲或母亲与过世方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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