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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自愿要求拒交劳动保险可以吗?
释义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法律咨询: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劳动保险,但个别员工拒不缴纳,经双方协商,员工要求企业把保险金额直接发给他本人。这样做是否可以?另外,在职时员工拒绝企业为其缴纳保险,但离职时却又以企业不给他缴纳为由起诉企业,以获取经济补偿金。很多临时用工、农民工、外来务工等都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应如何处理才合法?
    法律网律师解答:这样做的违法的。劳动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之一是强制性。国务院令第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早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央委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由于你们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所以必然引出第三条所说的情况,就算你们给职工经济补偿,而不是为其缴纳劳动保险,还是留下后患,职工还可因为没为其缴纳劳动保险费而随时追纠单位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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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