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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彩礼 离婚要回?
释义
    案情回放
    原告邢某(男)与程某(女)于2009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邢某与程某两家讨论二人结婚事宜,其间邢某为程某购买了钻戒、铂金项链等物品,另邢某家人给付程某家人2万元现金用于摆酒。2010年3月,邢某与程某登记结婚。2011年4月,邢某向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为其购买的钻戒、铂金项链等财物以及2万元现金,但均遭到拒绝。邢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钻戒、铂金项链等财物及2万元现金。程某则认为,这些都是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而2万元是用于女方办酒,已经花费掉,故其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结婚的彩礼,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行为。 2011年3月,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赠与条件已经成就,且原告已将钻戒、铂金项链等财物实际交付被告,另原告给付被告的2万元现金也已实际用于二人的婚礼花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认为,给付彩礼后是否返还,缔结婚约与否是判断的关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彩礼应予返还。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结婚的,则只有在双方离婚时,符合两种特殊情况的彩礼可以返还,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邢某与程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且不存在邢某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邢某生活困难情形,故被告程某不应返还上述物品及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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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