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吗 |
| 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离婚登记首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男女双方自己愿意离婚,其二是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具体而言: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名或按手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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