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消费维权“四提醒” |
释义 | 导读:春夏旅游旺季,不少消费者正在准备外出旅游。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预订旅游服务时需留意哪些事项?遇到旅游消费争议该怎样处理?法律网在此为您“支招”: 一、向“不合理的低价”说“不”。近年来,不法旅行社事前以“零负团费”等低价揽客,事后以压缩游览行程、延长购物时间、增加自费项目等伎俩宰客,更有甚者层层转包旅行团,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态度,明令禁止不合理的低价旅游。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旅游产品时勿一味追求低价格。如果遇到旅行社强迫购物、强制参加自费项目等情况,有权予以拒绝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款。 二、不忘签订书面合同。《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消费者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时,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再签字。同时,妥善保存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因为依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遇到安全事件及时求助。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可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请求旅行社、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在境外旅游的,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四、依法、理性维权。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与旅游相关环节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发生纠纷。对此,消费者要注意留存有关证据,或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事后向消保委、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消费者切勿采取擅自脱团、滞留异地等不理性的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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