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代位继承涉及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关于动产的代位继承一般较为简便,不动产的继承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可知,办理代位继承应当携带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也还携带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变更。 如果代位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携带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