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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收养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释义
    根据《收养法》相关法规条例规定:
    第七条规定,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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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