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
释义 |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在民法上,所谓欺诈是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是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行为。欺诈的构成通常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合同欺诈行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情况下,欺诈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如果法律、合同或者交易习惯有告知义务而当事人沉默不作为,也构成欺诈。 第二,合同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构成以欺诈人欺诈的故意为必要,这是大陆法系的通说。 所谓欺诈的故意含义有二:其一,须有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故意;其二,须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仅仅是对方陷入错误,但没有使之基于该错误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没有告知真实情况处于过失或者完全没有过失,则不能构成欺诈。 第三,因果关系。首先,相对人必须因欺诈而产生错误判断,欺诈人虽有欺诈行为,倘若相对人并未因此产生错误判断,则不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其次,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产生,便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欺诈后果;如果相对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此而为意思表示,也不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二、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一)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二)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三)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四)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五)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三、开发商合同欺诈能够双倍赔偿吗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正是为了解决开发商欺诈双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的相关知识,综上,对于因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受骗一方当事人想要撤销的,合同就可以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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