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人因工伤残的,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单位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被保险人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单位未在有效期内申领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工负伤补偿事宜;。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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