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有关限制 |
释义 |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涉及医生的治疗与患者的配合两方面而且受限于一定时代之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情况下医生尽管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但仍然不能避免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损害,故若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一味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即致害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有悖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以做到实质的公平。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情形 《条例》第33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之情形,其一系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或采取紧急医疗措施乃迫不得已为之,即在当时情况下没有更好的救助措施;而另一种情形规定的医疗意外,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的过程当中,而且医护人员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纯粹是因为患者自身体质的变化和特殊病种的结合而突然导致的,该意外是医护人员根据现代医疗技术难以预先估计或者不能抗拒的。至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医护人员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危重或者疑难病症的病人进行救治,但多数情况下仍然不能违抗疾病的自然规律,或者死亡的后果不可避免;另外一种不可抗力是指患者发生了可以预见但是不能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里的并发症指的是现代医学技术能够遇见的发生在原发病之上的,但是却没有切实可行的治疗措施,而且也不能事先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的病症。 (二)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 按照《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中即使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医疗机构实施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者或其近亲属却不配合。实践中,患者往往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或者由于对专业医疗知识的不了解而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而没有尽到配合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已经尽到说明告知义务而且采取符合规范的治疗措施,所以无需要承担责任;第二,遇到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形时,医疗机构已经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故医院对此无需承担责任;第三,囿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无法诊疗。法律对于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时,受限于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只能根据当时医学发展的本身进行判断。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之情形 过失相抵的本意在于公平地分担责任,而不是说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权利相互抵消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该规则是遇有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给予加害人的一种适当保护。诚然,加害人对过失相抵的主张亦有一定限度,按照法律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基本排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因为此种情形下,认定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加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加害人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抱有故意,通常意味着其责任在于受害人自己,而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免除和减轻加害人责任。此外,受害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的发生,如受害人触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则是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自己损害的后果,却不停止该行为,反而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电线而导致自己死亡。 “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运用得当则可以公平地分摊责任,但如运用不当,就会成为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而强令当事人接受和稀泥调解或糊涂判决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对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医疗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的使用大致应包括以下情形:1、由于病患的过失直接引发医务人员的不当治疗,以致受到损害的。这里病患的过失,不应狭义的只理解为病患个人,还应包括病患家属护理上的不遵医嘱的过失;2、由于未遵守医疗指示或未与医务人员合作,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或损害事实的扩大;3、拒绝接受适当且合理的治疗;4、明知医务人员没有治疗其疾病的能力、设备,并且医务人员作出建议转医的意思表示后,病患仍坚持由原医务人员为其治疗,以致遭到损害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