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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职工新单位任职起纠纷
释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关系纠纷案,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佟女士诉称,其从原单位退休后,于2000年2月1日入职茂苑物业公司任传达员。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茂苑物业公司从去年7月起停发了其工资。去年12月,佟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与公司间的争议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请求。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7441元。
       被告茂苑物业公司辩称,佟女士原系甘肃某电器厂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出于对其身体的照顾,公司还在其离职后按9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医疗补助。去年5月11日,公司向佟女士发出通知,表示双方已于3月6日解除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女士与原单位甘肃某电器厂已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应聘到茂苑物业公司工作,虽办理了就业证,但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佟女士主张与茂苑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各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停止工作、茂苑物业公司表示与其解除劳务关系时即已终止,现佟女士主张劳务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法院指出,因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且从佟女士的工作状况及以往数年间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亦不能体现佟女士主张的加班事实,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亦缺乏证明力,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亦未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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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