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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买的东西 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释义
    导读:现在有很多男女未婚先同居,同居的时候不计较谁出得钱多,谁出得钱少,但是,分手后同居期间所购买的东西可以要回吗?下面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事件还原:
    蒋女士结过一次婚并育有一小孩,离婚后,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因为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家人处处关心她。经他人介绍,比蒋女士大3岁的费先生进入蒋女士的视线,两人一见面便有熟悉的感觉,并于2月1日起开始同居。为方便生活,费先生购买了洗衣机和彩电,两人欢欢喜喜地过起了日子,2月6日,蒋女士的家人认为蒋女士一人送孩子上学不方便,督促费先生购买车辆,费先生当即前往汽车专卖店购买车辆,由于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费先生将车辆登记在了蒋女士的名下。可好景不长,短暂的2个月后两人分手,讨要上述财产未果后,费先生诉诸法院要求蒋女士返还洗衣机、彩电和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蒋女士和费先生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期间费先生用其个人存款购买了洗衣机、彩电和车辆用于共同生活。虽然洗衣机、彩电在蒋女士居住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蒋女士,但费先生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必须具有共同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本案争议的财产皆由费先生一人出资,故应属费先生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现双方已经分居,费先生要求蒋女士返还洗衣机、彩电和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拓展: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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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