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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释义
    导读:虽然近几年来,人民的法律意识是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很多人来说,有些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一个盲点。就如本文所说的无效婚姻。在广大的农村,早婚早育、近亲结婚的情形还是存在的。那么,哪些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呢?要怎么去界定无效婚姻呢?
    无效婚姻的认定: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实践活动,是正确处理无效婚姻的前提。要想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无效婚姻,必须结合我国婚姻法,深入分析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违反一夫一妻制[/page]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杨某与张某 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 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重婚。法院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三条中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重婚之外的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同吃同住同性生活,如包“二奶”、姘居。这种非法同居在婚姻法禁止之列。
    婚姻法修订中,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仅写到禁止重婚,未禁止重婚外的包“二奶”行为。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在第三条中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除重婚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指重婚以外的婚外性行为。
    人们通常所说的未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的包“二奶”、养情妇、姘居婚外恋、通奸、嫖娼、卖淫等婚外性行为都是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党纪政纪处分的党纪政纪处分,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该道德谴责的道德谴责。
    有意见认为,遏止包“二奶”,可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禁止非法同居,既不能仅写禁止重婚,又不能扩大到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把所有的婚外情都让婚姻法管,对此,既不能窄也不能宽,要掌握住规范婚姻行为的度。婚姻法将此修正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page]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 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亲属关系是指基于血缘或婚姻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两大类。
    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和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关系、叔侄关系、舅甥关系、姑侄关系、姨甥关系等;
    姻亲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丈夫和妻子的血亲间形成的亲属关系、妻子和丈夫的血亲间形成的亲属关系、丈夫的血亲和妻子的血亲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等。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仅限于血亲关系而不包括姻亲关系。尽管有人主张将配偶死亡的儿媳与公爹之间或配偶死亡的女婿和岳母之间的姻亲关系也纳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中并未采纳此种主张。司法实践中仍允许他们结婚,但一般要求他们搬往异地居住。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范围的认定。
    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是血亲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血亲关系都在禁止之列,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着一定的范围限制。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基于自然的生理血缘而形成的血亲;拟制血亲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而形成的血亲。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仅指自然血亲而不包括拟制血亲。因为我国禁止血亲结婚的根本原因是血亲结婚将导致后代的先天性生理缺陷,此种后果只可能发生在自然血亲结婚之中,而不可能发生在拟制血亲结婚之中。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自然就被排除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外。例如,法律并不禁止养兄妹之间结婚。
    同时,我国婚姻法虽然禁止自然血亲结婚,但并非所有的自然血亲都在禁止结婚之列,法律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只限于近亲。
    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近亲包括两种情况: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虽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却是同出于一个祖先的亲属,这样的亲属包括辈分相同和辈分不同两种情况。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直系血亲,无论相隔几代均禁止结婚;而对于旁系血亲,并非全部禁止结婚,而仅限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甥(女)、侄(女)、叔、伯、姑、舅、姨、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祖姑、祖伯叔父、外祖姑、外祖伯叔父、甥孙(女)、侄孙(女)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旁系血亲,我国法律并未因为血亲关系的原因禁止其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 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本条中规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page]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 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之所以将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根据科学研究,如果导致后代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只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才能被禁止结婚。在认定此种情形导致的无效婚姻时,一定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一定要弄清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实践中,只有那些已由医学上证明的确实具有遗传性的疾病,才能被列入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列,对其他疾病,未经医学证明具有遗传性,不得列入不当应结婚的疾病的范围之内。
    (2)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想认定当事人的婚姻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而无效,不但要证明其󰀁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还要证明当事人是在婚前患有此种疾病。如果当事人虽然患有此种疾病,但却不是在婚前患有,而是婚后患有的,则不得认定其婚姻无效。
    (3)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是导致婚姻无效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并非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者的婚姻均属无效。对于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只有在当事人结婚后尚未治愈的,才属于无效婚姻。
    如果虽然当事人在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结婚以后已经治愈的,更确切的说,在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进行认定时已经治愈的,不得认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上述三个条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只有当事人同时具备时,才能以󰀁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为由认定其婚姻无效。
    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page]
    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之一。违反这一规定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谎报年龄,制造假身份证虚报年龄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也属于无效婚姻。
    此条规定体现了婚姻法对结婚者年龄的要求,是结婚的一个法定条件。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此年龄之前的男女,在生理上、心理上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不宜结婚。而对婚龄作出男子晚于女子的规定,也是基于男子发育成熟晚于女子的生理规律。
    知识总结:在以上四种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 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 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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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4]《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5]《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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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