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公证管辖规定,申请人应到赠与人、受赠人的所住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涉及不动产赠与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员上门服务办理有关事务。申请人须向公证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书。(三)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四)数人共有赠与物的,提交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五)赠与物系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赠与物系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成员同意赠与的证明。(六)其它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材料。 公证人员对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处理: 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所有权;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提交了与公证有关的材料,并且管辖权无异议;赠与物为不动产的,赠与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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